7.反映人:伍先生
反映内容:我是禄劝县屏山镇昆明源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2006年我们公司通过县政府招商引资进入屏山镇并承租县烤烟复烤厂的土地进行经营,当时县委、县政府承诺会将县复烤厂的土地出让给我,2009年复烤厂地块的土地使用证审批下来后县政府却又不愿意将土地转让给我了,我认为禄劝县政府的做法不合理,希望市领导关注并帮助解决。
处理情况:
禄劝县发改局、禄劝县国土资源局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2006年9月,昆明源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方式进入屏山镇并租用禄劝县屏山镇旧县小龙潭烤烟复烤厂的土地及房屋进行生产经营。
来电人反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原为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禄劝分公司所属,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按照相关政策规定,2009年12月10日,县人民政府与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禄劝分公司签订了《复烤厂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移交协议》,由县人民政府有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2010年4月,禄劝县城乡投资开发公司向禄劝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依照审批程序禄劝县国土资源局经报批后向其颁发了《禄国用(2010)字第0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目前,该地块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开发公司所有。
昆明源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复烤厂地块应按原来答应的380万元出让给他,但县城乡投资开发公司认为要让其退出需补偿350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建议该公司与县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具体协商解决。